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53號
- 聲請人
- 華震紙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月華
- 訴訟代理人
- 林思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100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53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得意化學工廠│台北富邦商│104年10月31日 │186,986元 │TW0071208 ││ │股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新生│ │ │ ││ │ │簡易型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