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5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李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53號

聲請人
華震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月華
訴訟代理人
林思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100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53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得意化學工廠│台北富邦商│104年10月31日 │186,986元 │TW0071208 ││ │股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新生│ │ │ ││ │ │簡易型分行│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53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