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25號
- 上訴人
- 吳采臻
- 被上訴人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鎮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7月1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2,000元(參見本院106年度補字第907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802元,惟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故應先徵收裁判費25,4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