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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2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25號

上訴人
吳采臻
被上訴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7月1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2,000元(參見本院106年度補字第907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802元,惟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故應先徵收裁判費25,4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25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