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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9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95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三泰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廣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唯國際有限公司(原名建星科技有限公司)、陳佩凌、陳淑華、建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全唯國際有限公司(原名建星科技有限公司)、陳佩凌、陳淑華、建興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出公司最新變更登事項表及個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及請求原因事實資料到院,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年1月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可稽,仍未依裁定記載事項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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