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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司字第221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221號

聲請人
許玉芸即合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許玉芸即合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許玉芸即合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司字第221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呈報清算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