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司字第2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221號
- 聲請人
- 許玉芸即合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許玉芸即合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許玉芸即合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