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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4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46號

聲請人
凱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源
代理人
余閔雄律師
相對人
綠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茂松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壹拾陸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76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286元及證人旅費530元,合計為1萬2,81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2)00000000分機6049】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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