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5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5號

聲請人
林旺財即漢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漢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羅懿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漢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漢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林旺財即漢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其於民國 102年1月1日業依公司法規定就任漢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職務,經本院於102年1月25日以北院木民溫102年度司司字第51號函准予備查後,嗣經本院多次延展清算期間,最後於105年6月30日經本院以北院隆民溫102年度司司字第51號函延展清算期間至105年12月31日在案,今其依法造具清算期間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等各項表冊,於105年11月30日呈交監察人審核通過並業已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羅懿芬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本院102年1月25日北院木民溫102年度司司字第51號函、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清算分配報告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及各項簿冊文件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5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