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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63號

返還車輛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63號

原告
利善美智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李文相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複代理人
林若榆律師
被告
王柏東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律師
複代理人
謝政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頁第8行、第10行之「每月薪資」應更正為「每年薪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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