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63號
- 原告
- 利善美智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李文相
- 訴訟代理人
- 陳尹章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若榆律師
- 被告
- 王柏東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雯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政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頁第8行、第10行之「每月薪資」應更正為「每年薪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