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26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台灣彩虹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大高修
- 訴訟代理人
- 吳沛珊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周秉慧
- 訴訟代理人
- 林智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八月一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2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八月一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