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寶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富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坤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本院判命上訴人應給付之金額即新臺幣(下同)877萬4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1883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重訴字第144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本院判命上訴人應給付之金額即新臺幣(下同)877萬4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1883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