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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4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李子寧

上訴人
即被告
寶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富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本院判命上訴人應給付之金額即新臺幣(下同)877萬4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1883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40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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