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李子寧
- 法定代理人張永富
- 被告寶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富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本院判命上訴人應給付之金額即新臺幣(下同)877萬4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1883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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