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
    李子寧
  • 法定代理人
    張永富

  • 被告
    寶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富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本院判命上訴人應給付之金額即新臺幣(下同)877萬4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1883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黃幸雪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