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雅儷
- 即被告
- 馬宗凡
- 即被告
- 張家駿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聚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江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2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2 月16日、同年月5 日、同年月2 日送達上訴人王雅儷、馬宗凡、張家駿,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