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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原告
勤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肇基
訴訟代理人
李珮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伊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東雄律師
被告
安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佳萱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蕙律師
被告
毛欣怡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複代理人
林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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