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 上訴人
- 吳岱豪
- 被上訴人
- 富邦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契約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7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76萬元(詳見本院106年度補字第36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1,5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