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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確認委任契約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上訴人
吳岱豪
被上訴人
富邦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契約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3日裁定限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8月28日送達上訴人(見卷附送達證書)。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見卷附收費答詢表),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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