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1號
- 聲請人
- 立富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秋華
- 代理人
- 孫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尼索斯莊園有限公司余姝嫺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五年六月三十日,付款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文山分行,面額新臺幣叁仟伍佰壹拾元,票據號碼JN一一二一八八三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尼索斯莊園有限公司余姝嫺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五年六月三十日、付款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文山分行、面額新臺幣三千五百一十元、票據號碼JN一一二一八八三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五年度司催字第一四一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0五年度司催字第一四一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一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