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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洪文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1號

聲請人
立富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秋華
代理人
孫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尼索斯莊園有限公司余姝嫺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五年六月三十日,付款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文山分行,面額新臺幣叁仟伍佰壹拾元,票據號碼JN一一二一八八三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尼索斯莊園有限公司余姝嫺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五年六月三十日、付款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文山分行、面額新臺幣三千五百一十元、票據號碼JN一一二一八八三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五年度司催字第一四一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0五年度司催字第一四一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一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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