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8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843號
- 聲請人
- 吳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82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843號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0001│捷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6586-1 │1 │1000 │├──┼────────────┼────────┼──┼───┤│0002│捷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6587-3 │1 │1000 │├──┼────────────┼────────┼──┼───┤│0003│捷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6588-5 │1 │1000 │├──┼────────────┼────────┼──┼───┤│0004│捷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6589-7 │1 │1000 │├──┼────────────┼────────┼──┼───┤│0005│捷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6590-3 │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