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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9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97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建輝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威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維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 威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江冠憲」之記載,應更正為「黃維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979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