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非調字第638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張立宇律師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改定親權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酌定親權部分,為家事非訟事件之非財產權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一千元(聲請給付扶養費部分,屬家事非訟事件之非財產權請求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 項規定,不另徵收費用)。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