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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非調字第638號

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林鈺琅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改定親權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酌定親權部分,為家事非訟事件之非財產權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一千元(聲請給付扶養費部分,屬家事非訟事件之非財產權請求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 項規定,不另徵收費用)。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 麗 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非調字第638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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