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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6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紀文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66號

原告
金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安
被告
康太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因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即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有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文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聖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66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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