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原告
勤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肇基
訴訟代理人
李珮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伊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東雄律師
被告
安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佳萱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蕙律師
被告
毛欣怡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複代理人
林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文到二週內,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暨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並應於收到他造書狀繕本後二週內,就他造所陳述之內容以書狀再為回應,並以繕本逕送對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原告方面
一、原告主張就房地點交證明暨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結案單未曾授
    權被告毛欣怡簽署(見本院卷三第157 頁),惟又收受被告
    安新建築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新建經)因結案後所給
    付之款項(僅謂仍有不足而請求被告安新建經再為交付),
    其間之法律關係為何?原告是否有另行要求被告安新建經結
    算之舉動?
被告安新建經方面
一、就貴公司所提供對不動產買賣價金之履約保證內容而言,貴
    公司與特約地政士間之關係為何?特約地政士應為貴公司履
    行何種義務?為何貴公司會給付報酬予特約地政士?就買賣
    雙方指定之地政士,為何需要與貴公司簽約始得從事履約保
    證相關事宜?
被告毛欣怡方面
一、目前是否尚有清償原告其他款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