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
- 原告
- 勤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顧肇基
- 訴訟代理人
- 李珮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伊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東雄律師
- 被告
- 安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志尚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佳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蕙律師
- 被告
- 毛欣怡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益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文到二週內,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暨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並應於收到他造書狀繕本後二週內,就他造所陳述之內容以書狀再為回應,並以繕本逕送對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原告方面
一、原告主張就房地點交證明暨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結案單未曾授
權被告毛欣怡簽署(見本院卷三第157 頁),惟又收受被告
安新建築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新建經)因結案後所給
付之款項(僅謂仍有不足而請求被告安新建經再為交付),
其間之法律關係為何?原告是否有另行要求被告安新建經結
算之舉動?
被告安新建經方面
一、就貴公司所提供對不動產買賣價金之履約保證內容而言,貴
公司與特約地政士間之關係為何?特約地政士應為貴公司履
行何種義務?為何貴公司會給付報酬予特約地政士?就買賣
雙方指定之地政士,為何需要與貴公司簽約始得從事履約保
證相關事宜?
被告毛欣怡方面
一、目前是否尚有清償原告其他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