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
- 原告
- 勤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顧肇基
- 訴訟代理人
- 韓世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伊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東雄律師
- 被告
- 安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志尚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佳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蕙律師
- 被告
- 毛欣怡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益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兩造具狀陳明請求再開程序以為協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兩造至遲應於庭前三日前具狀陳明具體和解方案及進度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