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仲訴字第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仲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顓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永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固企業有限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74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仲訴字第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固企業有限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74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