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60號
- 原告
- 粘肇元
- 原告
- 謝德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彥傑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勝境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坤輝
- 訴訟代理人
- 官峻琪
- 訴訟代理人
- 陳品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有兩造主張及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