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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4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正茂聯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政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捌佰玖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98832895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10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89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98832895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47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