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4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42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楊惠穎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梅門德藝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懷英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饒懷英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王惠娟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梁亞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零參拾肆萬伍仟零壹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