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4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48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國興電信網路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權興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德威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清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傅錦憲發支付命令,應予駁回。
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是在督促程序,債權人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以供法院判斷其聲請有無理由之依據。所謂請求之原因事實,即債權人之請求所由發生之原因事實。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㈡查聲請狀記載債務人傅錦憲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未陳明對傅錦憲請求依據及原因事實,及所提支票背面並無傅錦憲簽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聲請人雖於同年11月30日僅陳報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未補正對債務人傅錦憲之請求依據,依上開說明,該部分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