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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96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96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奇樂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怡靜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霆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瑋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惟因聲請狀所附證物非李瑋恩,是該聲請有疑義,經本院於107年3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聲請人同年4月2日具狀陳報,仍未表明意見對李瑋恩請求之依據資料到院,該裁定於同年3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未依裁定記載事項補正,是聲請人對李瑋恩之聲請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969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