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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427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427號

聲請人
安布思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Hughes Robert Alan
相對人
樸樸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民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安布思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宮內祥男」之記載,應更正為「Hughes Robert Alan」。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427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