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81號
- 上訴人
- 李語嫻
- 上訴人
- 李孟緯
- 兼上列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彤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燦輝、李玟潔、李盈靜間聲請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2萬5,000元,應徵收上訴費用為73,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