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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5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力揚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智宇機密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建字第258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344,9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33,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院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58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