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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0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王唯怡

上訴人
即原告
仲原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清淩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建字第5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而本件上訴人之訴係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上訴人僅得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惟上訴人卻記載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補正正確之上訴聲明,並按上訴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又如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1萬2,2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1,197元(陸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聲明、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唯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50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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