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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92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92號

原告
揚昇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威儀
訴訟代理人
江鉅星
訴訟代理人
蔡耀瑩律師
被告
馮奕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0月22日下午3 時2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92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所有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