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聯合通商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世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碩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韋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萬42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訴字第482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萬42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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