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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1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19號

原告
三宜油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卿
被告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9日裁定命原告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已於同年月19日收受該裁定,逾期仍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9、11、17頁)。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19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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