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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何若薇

  • 當事人
    彭述光源星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國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33號上 訴 人 彭述光 被 上訴人 源星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國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雖對原判決聲明不服,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3月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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