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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1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11號

聲請人
永豐餘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奕佳
代理人
張雁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011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亞藝國際股│台新國際│106年6月30日│683,486元 │CI6716852 ││ │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吳昭弘 │建北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11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