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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3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羅立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31號

聲請人
香港商香港日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浦田一貴
代理人
詹惠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81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8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131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001 │彬松科技股│華南商業│107年4月15日│25,656元 │9714218 ││ │份有限公司│銀行東興│ │ │ ││ │ 王瑞良 │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31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