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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仲訴字第8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楊承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仲訴字第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顓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固企業有限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74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仲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仲裁判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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