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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60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60號

原告
粘肇元
原告
謝德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彥傑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勝境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輝
訴訟代理人
官峻琪
訴訟代理人
陳品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有兩造主張及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60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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