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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9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96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華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偉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陸仟壹佰伍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各筆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採購單號 │├──┼──────┼───────┼─────┤│一 │ 8,400元  │106年10月11日 │000000000 │├──┼──────┼───────┼─────┤│二 │141,750元  ││0000000000│├──┼──────┤├─────┤│三 │141,750元  │106年11月6日 │0000000000│├──┼──────┤├─────┤│四 │157,500元  ││0000000000│├──┼──────┼───────┼─────┤│五 │315,000元  │106年12月6日 │0000000000│├──┼──────┼───────┼─────┤│六 │220,500元  │106年12月8日 │0000000000│├──┼──────┼───────┼─────┤│七 │115,500元  │106年12月18日 │0000000000│├──┼──────┼───────┼─────┤│八 │157,500元  ││0000000000│├──┼──────┤107年1月5日  ├─────┤│九 │ 84,000元  ││0000000000│├──┼──────┼───────┼─────┤││ 84,000元  │107年2月7日  │0000000000│├──┼──────┼───────┼─────┤││ 84,000元  ││0000000000│├──┼──────┤├─────┤│十 │157,500元  │107年3月9日  │0000000000│├──┼──────┤├─────┤│十一│168,000元  ││0000000000│├──┼──────┼───────┼─────┤│十二│115,500元  ││0000000000│├──┼──────┤107年4月20日 ├─────┤│十三│115,500元  ││0000000000│├──┼──────┼───────┼─────┤│十四│ 42,000元  │107年5月22日 │0000000000│├──┼──────┼───────┼─────┤│十五│ 42,000元  │107年5月14日 │0000000000│├──┼──────┼───────┼─────┤│十六│ 15,750元  │107年6月14日 │000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960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