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9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96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華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志偉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蔚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陸仟壹佰伍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各筆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採購單號 │├──┼──────┼───────┼─────┤│一 │ 8,400元 │106年10月11日 │000000000 │├──┼──────┼───────┼─────┤│二 │141,750元 ││0000000000│├──┼──────┤├─────┤│三 │141,750元 │106年11月6日 │0000000000│├──┼──────┤├─────┤│四 │157,500元 ││0000000000│├──┼──────┼───────┼─────┤│五 │315,000元 │106年12月6日 │0000000000│├──┼──────┼───────┼─────┤│六 │220,500元 │106年12月8日 │0000000000│├──┼──────┼───────┼─────┤│七 │115,500元 │106年12月18日 │0000000000│├──┼──────┼───────┼─────┤│八 │157,500元 ││0000000000│├──┼──────┤107年1月5日 ├─────┤│九 │ 84,000元 ││0000000000│├──┼──────┼───────┼─────┤││ 84,000元 │107年2月7日 │0000000000│├──┼──────┼───────┼─────┤││ 84,000元 ││0000000000│├──┼──────┤├─────┤│十 │157,500元 │107年3月9日 │0000000000│├──┼──────┤├─────┤│十一│168,000元 ││0000000000│├──┼──────┼───────┼─────┤│十二│115,500元 ││0000000000│├──┼──────┤107年4月20日 ├─────┤│十三│115,500元 ││0000000000│├──┼──────┼───────┼─────┤│十四│ 42,000元 │107年5月22日 │0000000000│├──┼──────┼───────┼─────┤│十五│ 42,000元 │107年5月14日 │0000000000│├──┼──────┼───────┼─────┤│十六│ 15,750元 │107年6月14日 │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