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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彭南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81號

上訴人
李語嫻
上訴人
李孟緯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彤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燦輝、李玟潔、李盈靜間聲請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2萬5,000元,應徵收上訴費用為73,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81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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