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仲原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清淩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長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建字第5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而本件上訴人之訴係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上訴人僅得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惟上訴人卻記載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補正正確之上訴聲明,並按上訴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又如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1萬2,2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1,197元(陸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聲明、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