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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3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73號

聲請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周意軒
相對人
茂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廖碧悅
相對人
久豐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明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兼法定代理人何廖碧悅」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何廖碧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3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提存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