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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82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82號

上訴人
聯網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慧棱
被上訴人
聯合文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茂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2,5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82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報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