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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4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太三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46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