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4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太三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