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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6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黃愛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朱勝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6,5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029元;上訴人朱勝勳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291,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75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63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