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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97號

返還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蘇嘉豐

上訴人
即原告
經緯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正方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5,652,1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85,5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97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報酬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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