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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2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匡偉羅立德陳筠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29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邱浩耘
被告
旭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梓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已於同年月6 日收受該裁定,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見重訴字卷第17-21 頁)。依據上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29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