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33號
- 上訴人
- 彭述光
- 被上訴人
- 源星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張國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雖對原判決聲明不服,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3月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