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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何若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33號

上訴人
彭述光
被上訴人
源星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張國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雖對原判決聲明不服,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3月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33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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