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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13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姚水文

上訴人
即被告
連正宏
送達代收人
吳彥鋒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命其連帶給付逾新臺幣(下同)3萬3,120元部分廢棄等語,是本件上訴利益為211萬5,486元(計算式:214萬8,606-3萬3,120=211萬5,48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134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