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1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連正宏
- 送達代收人
- 吳彥鋒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命其連帶給付逾新臺幣(下同)3萬3,120元部分廢棄等語,是本件上訴利益為211萬5,486元(計算式:214萬8,606-3萬3,120=211萬5,48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