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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77號

死亡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彭南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77號

聲請人
張英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陳三郎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宣告陳三郎(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8年4月4日下午12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陳三郎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三郎係於民國101年4月4 日通報為失蹤人口,業已逾7 年未尋獲,經本院裁定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失蹤人陳三郎係於101年4月4 日列為失蹤人口,業已逾7 年未尋獲,經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堪信為真實。是以,本件失蹤人陳三郎自101年4月4 日失蹤,計至108年4月4日失蹤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77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死亡宣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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